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廉政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系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凡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長,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任職回避范圍。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任免機關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權限進行審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調整。職務不同的,一般由職務較低一方回避;職務相同的,由任免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公務員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門內無法調整的,與其他部門協商調整;與其他部門協商調整確有困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新進入公務員隊伍的人員應當按回避規定嚴格審查把關;對原已形成的應回避的關系,應當制定計劃,逐步調整;對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應回避關系,應當及時調整。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從事監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稅費稽征、項目資金審批、出國審批、人事考核、任免、獎懲、錄用、調配等公務活動,涉及本人或者與本人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時,必須回避,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審核、決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公務回避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或主管領導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部門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門調整公務安排。
特殊情況下,可由主管領導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辦理任職手續前,應當如實向主管部門報告應回避的親屬關系。對隱瞞不報的,予以批評教育并調整工作。應回避的國家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應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調整。
國家公務員從事公務活動時,應主動報告應回避的關系。對隱瞞不報的,予以批評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給公務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給予相應處分。
第九條 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回避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Home page title
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
國家公務員職位輪換(輪崗)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培養高素質的國家公務員隊伍,增強政府機關活力,提高辦事效率,促進勤政、廉政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實行職位輪換制度。
職位輪換,又稱輪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門內對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有計劃地調換職位任職。輪崗的重點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
第三條 國家公務員輪崗必須符合擬任職務所要求的任職條件,堅持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
第四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五年以上,原則上要實行輪崗,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適當延長或縮短輪崗年限。
國家公務員晉升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第五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輪崗按以下辦法進行:
國務院工作部門擔任司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不同司局室之間輪崗;擔任處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可以在司局室內不同處之間輪崗,也可以根據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間輪崗。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工作部門擔任處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門內部不同處室之間輪崗。
地、市政府工作部門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門內部不同科室之間輪崗。
縣鄉兩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公務員輪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公務員輪崗按管理權限組織實施。
第六條 擔任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輪崗范圍、年限及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及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輪崗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進行離崗審計。
第八條 政府工作部門應在每年度末,將本年度輪崗情況,報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應當服從輪崗的決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輪崗決定的,給予批評教育,并按輪崗決定直接辦理任免手續。
第十條 政府人事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輪崗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我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本特點
我國國家公務員制度是根據我國的國情建立的,同時又改革了傳統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國傳統的人事管理制度。?
與西方文官制度比較,有以下幾點不同:
1.我國公務員制度堅持和體現了黨的基本路線,而西方文官制度則標榜"政治中立" 。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這說明我國公務員制度是黨的組織路線,而西方文官不得參加黨派活動,不得帶有政治傾向。?
2.我國公務員制度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務員與"黨派脫鉤"。我國公務員制度根據黨的組織人事路線、方針、政策制定,堅持黨對人事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組成人員的國家公務員是由各級常委及其組織部門負責考察,依法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決定任免。西方文官制度對公務員的管理強調"與黨派脫鉤",公務員職務晉升不受政黨干預。
3.我國公務員制度強調德才兼備,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統一的,全面的用人標準。國家公務員在錄用中采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對思想政治方面要求嚴格。在晉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現和工作實績。因此堅持德才兼備標準是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國公務員制度強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國家公務員不是一個獨立利益集團,而西方文官是一個單獨的利益集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我國公務員的考核、獎懲、晉升等都要考察其為人民服務的精神。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務員,可以通過自己的工會等組織同政府談判,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利益。國家公務員制度與傳統的人事制度比較,也是有差別的:
1、國家公務員制度在科學化、法制化上比傳統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
國家公務員制度是分類管理的一種制度,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管理的一整套規范。它除了有總法規,還有若干個配套的單項法規及其實施細則、實施方案,從而形成一個健全的法規體系。?
2、國家公務員制度在管理機制上比傳統人事制度進一步健全和強化。?
(1)國家公務員制度有競爭擇優機制。在公務員考試、考核、晉升、任免等方面都體現了優勝劣汰機制,保證每個職位都有最優秀的人員來擔任。?
(2)國家公務員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機制。《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對公務員的義務、紀律、考核、獎勵、回避等方面都加以嚴格約束,并通過監督來加以保障。?
(3)國家公務員具有能上能下、新陳代謝機制。國家公務員制度對公務員進行考核,如不能勝任工作要免職。并實行不同職務的最高任職限制、年齡及部分職務的聘任制度。公務員在錄用和調任上嚴格把關,提高公務員的素質。另外,還實行人員交流、競爭上崗、職位輪換、和職務聘任制,打破終身制,增強行政機關的活力。??
3、國家公務員制度在隊伍優化上比傳統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
(1)國家公務員制度是在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基礎上推行的。?
(2)國家公務員制度是在人員精簡基礎上建立的。?
4、國家公務員制度在工資、福利、保險上比傳統人事制度科學合理。公務員實行新的職級工資制,按不同的職能分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四個組成部分。
?
人事部關于印發《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現將《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
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公務員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職位分類工作的條件對列入國家公務員范圍的職位實施分類,必須在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已經批準,其職能、機構、人員編制正式確定后進行。
二、職位分類工作的基本內容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職位分類的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進行職位設置;第二、制定職位說明書;第三、確定職務;第四、確定級別。
三、職位設置的要求(一)確定職位職責職位設置必須在政府批準的職能范圍內,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進行。從上至下,從部門至內設各機構、直到每一個職位,層層明確其職責。(二)確定職位的設置層次職位的設置必須與機構規格相符,不得超過其機構規格設置職位或搞變相升格。(三)確定職位設置的數量職位設置數量應遵循嚴格、高效、精干的原則,必須嚴格按批準的“三定”方案確定的職數、編制和《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四)確定職位名稱職位名稱必須簡明、規范,能體現出該職位的特點和所處層次。
四、職位說明書的項目及說明職位說明書包括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一)職位名稱。例如:辦公廳秘書處信息工作主任科員。(二)職位代碼:指每一個職位的代表號碼。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職位所在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區、縣)的代碼,采用國家標準。第二部分是職位所在各部門內設機構(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門)的代碼。第三部分是各內設機構(或各工作部門)中職位的順序號。第二、三部分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編制。例如:海關總署關稅司國際關稅處處長職位的代碼為:415-03-07415 是國家標準中規定的海關總署代碼03 是海關總署規定的關稅司代碼07 是該職位在關稅司中的順序號(三)工作項目:列出職位按照職責應擔負的全部工作項目。(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項目簡要說明工作的內容、程序、職責及權限。(五)所需知識能力:完成本職工作所需的學識、才能、技術和經驗。必須以職位的工作需要為依據,不是按現有人員的情況認定。(六)轉任和升遷的方向:職位上的任職人員按照業務一般要求可以轉任和升遷的方向。(七)工作標準:每個工作項目所應達到的質量和數量的基本標準。
五、填寫職位說明書的范圍(一)各層次非領導職位;(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內司長級職位及其以下職位;(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門行政領導副職及其以下職位。
六、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一)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要求簡明、實用。(二)職位說明書原則上由職位任職人員按照本職位的職責填寫,在特殊情況下(如職位缺員等)也可由各職位的直接領導或人事部門負責填寫。(三)職位的直接領導人員和上級領導人員審核職位說明書。(四)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職位說明書,報部門領導人員審定。職位說明書經部門領導人員審定后即可作為人員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的依據之一。(五)因工作需要,增加、減少職位或改變工作內容,須按上述程序及原則重新制定職位說明書。
七、確定非領導職務(一)非領導職務的確定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規定的比例限額不得突破,設置方案必須經上級人事部門核準。(二)非領導職務的名稱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如有特殊需要須使用其他名稱,國務院各部門需經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級政府需經省級人事部門同意,并明確寫入設置方案。(三)中央和省級政府機關原有的副處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和市(地)、縣級政府以下機關原有的副科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在考核的基礎上,按照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和比例限額,重新確定,并履行其規定的職責。
八、公務員級別的確定(一)公務員的級制要按照國務院下發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確定,并套改相應工資標準。(二)機構改革完成后,實施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必須按照確定的職能和設置的職位,確定每個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按照確定的職務確定級別
?
完善公務員考錄政策的新舉措
??? 2010年7月21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從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中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52號)作出規定:今后,各省區市考錄公務員要拿出專門職位面向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實行定向考錄,同時規定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報考公務員,既可報考定向考錄的職位,也可報考其他職位,不再實行加分等優惠政策。隨后,一些地方在公務員招考中相繼出臺配套措施,落實國家相關規定和要求,取消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筆試加分等優惠政策,實施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錄。這一改革措施,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 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公務員是黨政機關選拔德才兼備優秀人才的重要方式之一。公務員考錄制度從建立之初,就緊緊圍繞為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持和人才保障,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多種政策措施吸引、留住和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急需的優秀人才。近年出臺的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等人員,在報考公務員時給予加分的優惠政策,在樹立重視基層的用人導向,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到基層、到艱苦邊遠地區建功立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 隨著公務員報考規模逐漸加大,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各地公務員主管部門近年出臺的各種招考加分優惠政策,在人才選拔過程中逐漸顯露一些弊端,集中表現在加分的項目和情形不一、所加分值不等、加分的計算方式多樣、加分審核把關不嚴等等,導致招考過程中出現不公平競爭現象。社會各界、招錄機關以及廣大考生呼吁取消不平等的加分政策,維護和營造公平競爭的選人用人環境。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順應社會要求,及時調整相關政策,將對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人員報考公務員實行加分政策,調整為面向他們實行定向考錄,既維護了廣大考生的知情權、選擇權,保證公平競爭,又體現了對響應黨和國家號召參加基層服務項目人員的關心照顧,受到各界廣泛擁護和稱贊。
??? 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務基層項目,是引導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奉獻基層,為基層建設發展提供人才支持的現實需要。從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招錄公務員是建立來自基層和生產一線黨政干部選拔培養鏈的重要舉措,今后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中的優秀分子將成為各級黨政機關干部的重要來源。廣大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要全面、正確地看待公務員考錄政策的適當調整,立足本職、安心工作,為服務基層做出新的貢獻。黨和政府熱切期望更多的有志青年踴躍到基層去,到廣大農村去,到艱苦邊遠地區去,為祖國繁榮昌盛而奮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