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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實施
1.法的實施就是法在實際生活中被人們所遵守和施行。法一經制定出來,就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一種期望的模式,但這只是一種應然的、停留于文本上的行為規范,并不是人們的實際行為;而法的實施正好將這種期望的、應然的行為模式轉變為人們具體的、實際的行為。
2.依據法的實施的主體及內容的不同,可將法的實施分為三種:法的遵守 ;法的執行;法的適用。
(二)法的實現
1.法的實現,指法通過實施,在社會生活中產生了實效,其目的、要求和價值等要求成為現實。
2.法的實現包括三個要素:
(1)法的要求。法律規范規定了人們的行為模式,體現著法對人們行為的要求。
(2)法的實施。法律規范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一種抽象的、一般的要求,要將這種抽象具體化,必須要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在實際生活中被人們所遵守和施行。
(3)法的實效。所謂法的實效是法被人們實際上所遵守和施行的狀態或程度。
(三)執法
1.廣義的執法即法的執行,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的活動。
狹義的執法僅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的活動。一般所說的執法指狹義的執法。
2.執法具有以下特點:
⑴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
⑵執法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⑶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
⑷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但并不是所有的執法都是積極主動的,比如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就不是。
3.執法的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所謂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執行法律時,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不得越權執法、濫用權力或違反程序。
(2)講求效能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執行法律時,在嚴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則的前提下,要端正執法態度、完善辦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則。指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應當權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嚴格執行規則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適度,避免由于濫用自由裁量權而形成執法輕重不依、標準失范的結果。
責任編輯:浦清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