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怎樣把握“會議紀要”的內在結構?
【解答】 除通知型的日常辦公會議紀要,大都有較為固定的寫作格式(通常由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和決定事項組成)外,對指示型會議紀要,不論是綜合性的,還是專題性的,都要針對不同內容采用不同的結構形式。一講公文結構就是“開頭”、“主體”與“結尾”,不論具體文種,也不看具體內容,更不做深層次透視,只是把幾個“木塊”生拼硬湊在一起,這是違背公文寫作實踐千變萬化的運動規律的,因為公文的結構是多彩多姿的,不僅外形多變,其內在結構更是變化無窮。為此,綜合性的會議紀要,由于內容涉及前前后后,方方面面,情況比較復雜,故在結構上,除自然情況外,內容多采用“三大塊”的寫作形式,包括對過去工作的回顧、對當前工作形勢的分析、對今后工作的打算等。這是就整個篇章布局而言,至于具體到每一部分,特別是第三部分,可以是采用“梳辮子”的方法,歸納成幾個問題并列說明,這是“橫式”結構;也可以是一環套一環的層層遞進,這是“縱式”布局。專題性或專業性的會議紀要,由于內容單一,故多采用“撮要分條”或“分條列項”的結構形式。“撮要分條”,即在開頭講完自然情況后,或相接、或獨用一段文字,交待會議的中心議題、主要活動情況及總的評價;然后在內容上可并列寫幾個條段,每條之前標序號、提段旨,做到一目了然。“分條列項”的結構,體現“橫向”布局,是把全篇紀要歸納成幾個條條,既無獨立的開頭亦無獨立的結尾,若干條條之間是并列關系。總之,不管采用什么結構,都必須體現出一種嚴密的邏輯關系,中間不可出現“空白”,也不能產生“跳躍”,更不能按照會議順序來寫“紀要”,這樣出來的不是“紀要”,而是“流水賬”、“會議日志”。
160、法規、規章性文件的結構,有無可以把握的規律?
【解答】 法規文件的外形結構是多種多樣的,它可以呈現全篇設章、章下分條、條下有款的寫法,即“章條款式”;也可以先寫一個開頭說明制發的緣由、目的和依據,然后分條列項講明規定的事項及實施的要求與時間;還可以既無單獨的開頭,也無獨立的結尾,全文由若干條項貫通起來。
雖然它們的外形結構呈現多彩多姿的形態,但其內容卻萬變不離其宗,這個“宗”就是“總——分——附”,這就是法規性文件結構的一條內在規律。所謂“總”,即開端要講明制定法規的目的、依據與法規的適用范圍,它可以是一個“總則”,也可以是一個獨立的開頭語,還可以是并列的一二條;所謂“分”,即法規所規定的具體事項內容,它可以是一個由若干章組成的“分則”,也可以是并列的若干章或條條;所謂“附”,即用來明確時效、地效、人效、解釋權及未盡事宜的部分,它可以是一個“附則”,也可以是單獨的結尾段落,還可以是兩三個條條。所以,我們在寫作“條例”、“規定”、“辦法”時,不論采用什么結構形式,這個“宗”是萬萬不可違背的。
161、法規、規章性文件的撰寫有些什么要求?
【解答】 寫作法規性文件,內容要合理、切實、全面、具體。所謂“合理”是指正確體現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切實”是指符合客觀現實情況;“全面”是指凡牽扯到的問題都要有所說明,萬萬不可出現縫隙;“具體”是指規定的范圍、尺度要具體,處理的界限要明確,特別是在“辦法”的寫作中更應如此。
法規性文件的用語極其嚴格,“基本”、“原則”、“總的”、“大概”、“可能”、“約”、“差不多”、“兩三種”、“過半年”、“左右”、“力爭”、“幾乎”、“盡力”、“較大”等彈性語言不可使用,要字字清清楚楚、句句擲地有聲,特別是那種“水中望月”、“霧里看花”似的搖搖擺擺、模模糊糊的語言,“像雨像霧又像風”似的歧義語,絕對不能寫進法規性文件。歧義語是公文的大敵,想當年日本遭受原子彈之苦,除了政治、軍事等大背景外,它的直接導火索就是當時日本內閣首相鈴木的一句歧義語。當前,我們公文中存在的一些歧義語也很值得一提,例舉一句:“要求所有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借過節之機向自己的上級領導同志送禮,不準用公款超標裝修自己的住房,不準用公款大吃大喝,更不準變相使用公款進入‘三廳’尋歡作樂,違法嫖娼。”筆者中著重號的地方,都是造成歧義之處,敬請讀者自賞自酌,用這樣的規則去規范人們的行為,連“紙上談兵”的效果都不如,因為這張紙上沒有“兵”,“來來去去一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