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決定任用
第三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情況和考試成績,研究提出任用建議。
第三十二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用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黨委(黨組)集體討論認為無合適人選的,該職位選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條對黨委(黨組)決定任用的干部和決定推薦、提名的人選進行公示。公示后,未發現影響任用問題的,辦理任職手續或者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并向社會公布選拔結果。
第三十四條對公開選拔任用的干部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不適用試用期制的干部,任職一年后經考核不勝任的,提出免職意見。
第三十五條 對經過考察符合任用條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員,符合后備干部條件的,可以納入后備干部隊伍進行培養。
?